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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请外国专家(文教专家)单位资格认可办理程序
作者: 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 浏览次数: 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7-28

 
国家外国专家局、公安部、外交部关于实行《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》的通知(外专发[1992]170号)
 

  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  (二)经过行业资质认可;
  (三)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,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;
  (四)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;
  (五)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、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;
  (六)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。
    注: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、培训机构,应运行一年以上,在教师、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,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。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,不受此限。

 

  (一)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》;
  (二)法人资格证书;
  (三)外国专家管理制度(包括安全制度)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;
  (四)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:学校和其他教育、培训机构,提交教育、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、《办学许可证》或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其他单位,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。

 
市阳光大厦12楼西区
 

现场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外国专家局。

 

  (一)市直申请单位将以上“办理材料”一式六份报市外国专家局;县市区属申请单位报县市区人社局(外国专家局)。

  (二)县市两级外国专家局会同市公安局、教育局、外办联合进行实地审核;

  (三)核查合格的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县市两级人社局、公安局、教育局、外事侨务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;

  (四)申请材料由市外专局报送至省外国专家局;

  (五)省外国专家局按照《行政许可法》和有关规定,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,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、公安等部门的意见。初审后,省外国专家局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。
  (六)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,进入审批程序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并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。

 
8096828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
主办单位: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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